【案情】
尤某毕业后入职某科技公司负责财务工作,诈骗人员利用科技手段黑入某公司办公软件钉钉,并谎冒公司老总指示公司人事主管建立QQ群,将自己(冒名公司老总)和尤某拉入,在QQ群里和钉钉上,诈骗分子通过话术和各种诈骗手段骗取尤某信任,以退还合同保证金为由要求尤某将公司账户20万元汇入案外人账户,公司老总收到转账短信提醒后询问尤某,尤某遂发现被骗,立即报警,但款项未能追回。尤某向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,表示承担给公司造成的损失20万元,当日尤某向公司转账5万元,余款未付。公司在申请劳动仲裁未果后向法院起诉,请求法院判令尤某赔偿公司损失15万元。尤某提起反诉,要求公司返还已付赔偿款5万元及利息。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尤某的反诉请求。
【评析】
职工履职不当致用人单位损失的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根据法律规定,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,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。职工应该履行岗位职责,因其失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,应当视情节及过错承担赔偿责任。考虑到劳动关系的特殊性、职工的弱势地位和承受能力,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具有监督、管理的职责等因素,因职工疏忽、过失所带来的损失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,只有职工对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,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尤某作为财务人员,理应知晓对外汇款应当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,但其未按财务规范履行手续亦未进行直接汇报,导致公司财产受到重大损失,构成重大过失,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。故对其反诉要求返还5万元的反诉请求未予支持。
合同履行期间,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属无效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:(一)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;(二)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、排除劳动者权利的。公司在尤某入职后理应对其进行岗前培训,并规范财务制度及操作流程,但公司缺乏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,日常财务管理不规范,也未对尤某进行入职培训,导致被诈骗人员钻了空子,造成财产损失,教训深刻。虽然尤某向公司出具承诺书自愿承担20万元损失,但是该承诺系尤某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向公司出具,双方地位并不平等,公司将制度和管理缺陷引发的经营风险让职工负担,却免除自己的责任,明显加重了职工责任。尤某作出的承诺书,系双方“磋商”的结果,其本质系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将形成的合同,应属无效。故对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尤某按照该承诺再支付15万元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